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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電大戶條款上路了!4種用電大戶履行義務及方案介紹



|用電大戶條款是什麼?

根據2019年頒布的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》,為達成2025年再生能源累計裝置量2,700萬瓩的目標,規範用電大戶應履行建置綠電裝置容量之義務。2021年開始實施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》(俗稱「用電大戶條款」),用電大戶有四種方案可履行義務,分別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、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、設置儲能設備或繳納代金,然而條款上路兩年後,成效不如預期,不斷浮現規定太過寬鬆、對義務戶過度輕放等爭議。


用電大戶為契約容量達5,000瓩以上的電力用戶,條款規範其必須於五年內設置至少契約容量達10%以上的綠能,若於三年內建置完成,義務容量最高可減免20%,四年內完成最高可減免10%,以期加速企業能源轉型。目前約有300多家企業被納管,包含電子、鋼鐵、水泥、紡織等相關產業。


|四種用電大戶履行方案


根據用電大戶條款規定,用電大戶履行義務之方案主要分為以下四種:


建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:

在自有場域內設置綠能設備,電力必須可供自用,較適合有足夠空間設置發電設備的企業。


設置儲能設備:

若無法設置再生能源設備,可設儲能設備儲存電力,供自存自用,且儲能容量須達契約容量的10%,最小供電時數應達2小時,然而儲能設備建置價格不斐,後期還需考量高額維護成本,因此需多方評估,截至2023年1月,企業申報裝置儲能設備總量達41.6MW,估算總儲電量約8.32萬度。


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:

每年購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,其中購買額度也須達契約容量的10%,雖然無設備建置及維運成本支出,但企業仍需每年購買足額綠電。


繳納代金:

依照每度電計價浮動付費,每年須繳納的代金會有所增減,為支出成本最高的方案,且繳納代金非減碳行為,無法作為企業ESG成果。



|用電大戶條款實行成效

用電大戶條款已施行逾兩年,根據能源局截至2022年底統計,在上述前三項方案中,建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達412MW(佔43.6%)、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達492.2MW(佔52%),另僅有41.6MW(佔4.4%)選擇設置儲能,遠低於前兩項方案,推測主要原因為此類儲能設施無法參與台電輔助市場,因此一面倒向其他兩方案。

為因應政府規範,用電大戶勢必增加綠電使用比例,考量建置自用發電案場的設備成本較高,且須考量場域合適性,預期多數企業仍會以購買綠電為主,以利達成法規要求,可以預見2025年前綠電交易需求將急速攀升,甚至供不應求


為增加企業增設儲能意願,且避免閒置造成資源浪費,經濟部於2023年1月新訂《義務儲能設備參與需量反應措施》,用戶若於平日週一至週五的夜尖峰時段晚上6點至8點連續兩小時放電,將給予兩種電費扣減的優惠,目前台電先試行,其餘用電大戶則視需求而定。期望擁有足夠的儲能設備輔助調度或保存餘電,否則再多的再生能源設備,仍會面臨能源使用效率的困境。


|能源轉型的挑戰與解決方案

整體而言,為因應用電大戶條款的規範,用電大戶勢必增加綠電使用比例,考量建置自用發電案場的設備成本較高,且須考量場域合適性,預期多數企業仍會以購買綠電為主,以利達成法規要求,可以預見2025年前綠電市場需求將急速攀升,甚至供不應求。亞福儲能布局綠電資源,將為合作夥伴提供最適永續策略及方案,協助企業逐步達成綠色轉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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